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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案信息需真实有效
更新时间: 2018-04-19 09:18:00

依据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》之规定:

第七条: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,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》,履行备案手续。

第二十二条: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,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,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;拒不改正的,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。

第二十三条:填报虚假备案信息的,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。

法律法规详细信息点此查看:http://www.miitbeian.gov.cn/state/outPortal/moreCodex.action?fileDownLoadInfo.fileType=0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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